3、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 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 申请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和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人事或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五、 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限内提起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一起合并审理。如果该反申请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被申请人应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