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印。
2、其他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综合信息报告(在《江西省工商局信用公示系统》网站中查询打印或到南昌市工商局申请打印),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网站中查询打印)。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综合信息报告,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办公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子固路10号七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立案庭0791-86691232,仲裁庭0791-86611214,综合室0791-86647153
2、投诉电话:0791-83986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