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62号
电话:0791-83763133
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在本市工商局、民政局等登记,且设在本地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含除经开区、高新区、红谷滩区、桑海区以外的县区)。
2、市属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市直机关与其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本市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5、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6、上一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1、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2、当事人主体适格;
3、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该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6、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仲裁申请书
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藉、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