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方有在提起、变更或放弃申诉请求的权利;被申请方有承认或反驳申诉请求的权利。
2、双方有向仲裁庭提供本案证据、证人、请求鉴定、勘验的权利,有为自己申辩和相互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双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4、双方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申诉的权利。
5、双方有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双方有查阅和补正庭审记录的权利;经仲裁庭许可,双方有复制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
7、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8、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9、双方有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依法行使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
2、如实陈述事实,如实回答仲裁员的提问。
3、自觉遵守仲裁庭秩序,听从仲裁庭指导。
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证。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6、不得有激化矛盾或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七、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1、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