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税同步”持续给力创业创新
抚远县国税局通过推行多种个性化服务,实现了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等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践行三个方面的“税同步”,使之成为一种工作新常态。
变“实体办税”为“指尖办税”,利用短信、微信、QQ群“三个指尖平台”,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优惠政策,第一时间告知政策变化和涉税风险,为纳税人量身提供各种税收、财务咨询,各类疑难问题的“便携式”税收服务。
改“被动咨询”为“上门点餐”,组建了一支以面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创新为主的10人“东极纳税服务青年志愿队”,定期到“抚远中俄青年创业交流中心”进行宣传,随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税收辅导。
首问我负责,“一对一”办税,对小微企业及大学生创业个人实行首问负责、专窗辅导,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一)自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吸纳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半年以上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三、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法定税率25%)。
2.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我省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