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事业单位2018-06-01王新老师

为进一步统筹全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10月1日起,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任务措施

(一)明确改革范围。本次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范围指:

1.单位范围。指全市各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2.人员范围。指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1.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10月1日前参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严格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对于10月1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要求,认真落实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省级统筹过渡。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
  (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基金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工作人员退休后待遇领取以及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执行。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做好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妥善处理本市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方案的衔接问题。10月1日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10月1日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实施。
  (十二)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工作步骤
  (一)实施准备(2016年5月底前)。召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动员部署大会,布置改革启动相关工作,组织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参与上级业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模拟测算、信息系统调试应用等工作。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参保数据采集和参保登记工作。
  (二)启动运行(2016年6月起)。从2016年6月1日起,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对符合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内控与稽核、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逐步解决制度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实现全覆盖。
  四、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抓好督促落实。要加强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严格科学设置经办机构内部工作岗位和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改革工作的指导,抓紧搞好政策和业务培训;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指导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界定好事业单位类别和在编在岗人员;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推进改革奠定基础。
  (二)确保资金到位。改革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仍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抓好基金征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基金当期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确保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不得自行其是,要坚决维护政策严肃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办法、基金财务、内控和稽核制度。
  (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正面宣传,正确解读政策,防止误读误解和炒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营造出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在认真做好本级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承担起管理和服务离退休人员的相关职责,积极维护好改革前后的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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