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通知要求:“从2018年5月1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期满后如继续执行,另行发文明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18】11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
从2018年8月起,失业员工可以领取的失业金为2200*90%=198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