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标准
1、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满5年,每月可领取1212元;
2、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不满10年,每月可领取1239元;
3、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可领取1266元;
4、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可领取1293元;
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满20年以上,每月可领取1321元。
失业金领取期限
1、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不满2年,可领取3个月;
2、缴纳失业保险满2年不满3年,可领取6个月;
3、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不满4年,可领取9个月;
4、缴纳失业保险满4年不满5年,可领取12个月;
5、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的,可领取13个月;
6、缴纳失业保险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办理
一、失业人员登记
1、接收档案
首先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失业人员档案材料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次将接收档案信息(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失业时间、原单位名称等)录入微机。
2、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60日内本人携带解除合同的文件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超期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应由单位出具证明,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失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回原单位加盖公章,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张(农民合同制的需要四张、农民合同制转城镇合同制的需要五张)交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4、待遇审核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进行审核,在失业人员登记表中注明。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一份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整理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