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更申领失业保险金常住地的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六)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自助服务一体机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持二代有效身份证、或本人社保卡、或以“身份证号码+密码”的形式,在规定的申领期内通过基层服务平台的自助服务一体机登陆个人账户(不受户籍地、常住地限制),在指纹识别器上按压已备案的指纹,确认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即申领成功。
(八)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