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处理好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后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各种债务问题,力争在今后3年基本解决其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逐步建立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三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改革完善军队退役人员安置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费扶持政策,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支付;建设、市容部门要妥善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农业部门要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能力;商务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和社区服务业发展;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税务部门要依法治税,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简化相关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登记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