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市现行失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六、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完成市下达年度征缴、扩面任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七、失业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非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参保地享受待遇的,经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申报,由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可在其参保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提供申领待遇所需佐证材料,主动配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接受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
八、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及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职期间取得由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所列的技能人员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参保人员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逾期不得申领。
参保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九、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