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新规 长春领取失业金条件(2)

失业保险2018-08-31王新老师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2016年养老和失业保险扩面征缴重点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2015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政策施行后新注册企业及其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具有长春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单位所有职工按月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长春市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用人单位应当按2015年12月份的实际缴费数额按月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长春市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应缴数额据实结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于长春市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应缴数额据实缴纳。

五、对男年满4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具有长春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新参保时允许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高为20年,缴费基数按参保缴费当年参保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自行选择缴费标准。

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以及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参保资格和骗领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养老和失业保险业务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

宽城分局:*******

南关分局:*******

二道分局:*******

绿园分局:*******

双阳分局:*******

一汽分局:*******

个体分局:*******

经济净月开发区分局:*******

高新汽车产业开发区分局:*******

政策咨询:*******

社会保险监察支队:*******

八、本通告由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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