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二、稳岗补贴条件
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5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7%);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30%给予稳岗补贴。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申报
2015年符合条件的市直参保企业,于2016年4-5月(5月31日前)向泰安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报相关申报材料集中办理。
符合条件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2016年5月31日前)内申请上年度稳岗补贴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申报稳岗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份。
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属类型、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及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劳动合同鉴定履行情况,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3份(劳务派遣企业4份)。
3、2015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2份。
文件规定需提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市就业办统一协调办理。
4、《上年度裁员及正常减员情况说明》2份;《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文件复印件)2份。按照规定划分清楚企业及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数(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相关情况说明)。《正常减员人员花名册》(附退休审批表、调出审批表复印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