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证明》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用工单位2份)。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同时提供)。
(二)审核认定
市就业办收齐市直企业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对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及接收企业档案等情况,5月31日前完成初审。6月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制《2016年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审核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上年度缴费总额、企业申请补贴金额、核定支付补贴金额),专题汇报经领导签字后盖章,将市直符合条件企业情况及相关资料于6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下发文件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
(三)资金拨付
市就业办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稳岗补贴支出申请。电话联系通知申报企业按照财务规定要求报送2016年稳岗补贴申报收据。财政部门拨付稳岗补贴资金到市就业办失业保险支出户后,将资金拨付到批准给予稳岗补贴的企业账户。
五、监督与管理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年稳岗补贴申请资格,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通报;对事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之外全额追回稳岗补贴,记入当年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申报、审核责任。
六、关于按照泰人社发[2015]84号文件规定申请稳岗补贴的问题
1、企业范围。企业须符合文件规定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兼并重组企业等困难企业类型。
2、企业类型认定。2015年按照节能减排企业批准享受了度稳岗补贴的,不再进行企业类型认定。2015年按照其他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2016年申请按照泰人社发[2015]84号文件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须先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企业类型认定。
3、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不含补缴以前年度欠费金额)50%给予稳岗补贴。
4、申报程序和提报的相关资料。申报程序仍按照原来的程序办理,即经市就业办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不再提报承诺书和《企业基本情况审核表》,只填写《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同其他的企业一样),其余资料和去年相同。
申报办理地点:市就业办(泰山大街111号)二楼大厅13、14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