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92号)第十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及时按规定补缴欠费,过一定期限后才补缴欠费的,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计发。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66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所以企业为职工补缴了失业保险费后,职工应按破产之日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