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
1、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的,以1010元为基数计算缴费;
2、高于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4元)三倍10722元的,以10722元为基数计算缴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限为1010元,上限为10722元。
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改革前:茂名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茂名市失业保险费率自3月1日起下调1%,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部分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部分费率由1%降至0.5%。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点
茂名各区县市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