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失业职工个人档案、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一般情况下,职工个人档案和《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职工在职时都是存在企业的,职工离职时,企业应将档案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证明),交由职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本案的情况比较普遍,用工制度改革后,劳动者在企业就业时的档案一般只有劳动合同书,既没有招工表,也没有录用书,而劳动者就业很少只在一家企业,有的可能经常更换企业,在这家企业做几年,在另一家企业做几年,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2008年以前用工不是很规范的时候,许多企业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仍然有一些企业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劳动者法律意识不强,甚至自己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在最后一家企业劳动合同到期后,因企业的原因或劳动者本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在企业就业而失业,他们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时,才知道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在企业就业时的劳动合同书方可办理,这不就傻眼了,劳动者也许能想办法补最后一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书,可以前企业就业的劳动合同书去向谁补,当然企业还在的,到企业求求情也许能补上,企业都不存在了的该去找谁补。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要求劳动者提供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提供的材料外,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所有企业就业时的劳动合同书的,应该根据失业职工提供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记录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