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2018-08-12三水老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为积极稳妥地实行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个纳入。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按本办法实施。目前暂分别以市本级、县(市)为统筹单位,章贡区不为统筹单位,纳入市本级统筹。市本级、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金按以下办法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征缴。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县(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所在市、县(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县(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以所在市、县(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已进入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所在市、县(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均由中心负责缴纳。下岗职工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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