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那一部分失业保险金。
八、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处理。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动辞职或逾期不进行办理失业登记的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经办机构名称: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电话:(0898)65231576 65231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