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上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四、失业保险金计发放标准的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按以上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等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五、停发失业保险金的几种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及相关费用。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入伍、入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其他待遇
(一)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培训窗口填表报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培训结束,经考核(试)合格再发培训结业证。
(二)职业介绍: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件、身份证和3张相片到就业局的培训介绍窗口办理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和推荐、介绍职业等再就业。
(三)医疗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
医疗费补助标准: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60%,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失业人员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填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医疗补助待遇。因交通、医疗事故和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致伤致病的,不得申请领取医疗补贴。
(四)丧葬费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补助金。
(五)抚恤金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个月的数额,一次性发给抚恤补助金。
七、再次失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