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此款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⑥在职人员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自谋职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安置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继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以上后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待遇期限时,以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