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流程(2)

失业保险2018-11-28李一老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存档机构与个人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15日内,须持下列材料到职工、存档人员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证明(辞职须有辞职证明材料)或终止(中止)存档关系证明;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交的材料后,结合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的缴费记录及历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工作。

  (三)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中止)存档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或常住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开具的存折(卡)及复印件;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材料。

  (四)社保所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通过信息系统对其申领资格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7日通过银行将失业保险金发放至本人存折(卡)中。不符合条件或发放未成功的,由社保所根据信息系统反馈的原因,及时与失业人员核对并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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