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规定(2)

失业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第二十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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