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参考(3)

失业保险2018-11-28王华老师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二)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三)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第十九条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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