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考点指导失业保险(2)

失业保险2018-11-28才子老师

  A.甲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B.甲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C.甲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D.甲与原所在企业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半年

  答案:ABC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敎育网编辑整理

  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不包括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自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6、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7、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两个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2)统筹安排、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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