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设计筹资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三方。首先是政府筹资。在国际上,失业保险基金政府的筹集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政府完全承担失业保险费的筹集,比如智利;二是政府只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比如日本政府承担比例为25%;三是政府完全不承担任何筹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鉴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所筹资金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列入社会统筹系统,比例为50%左右,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措,其中地方政府财政承担主要部分,采取固定的财政拨款方式,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足。
其次是用人单位筹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交纳保费,实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当年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规定一个上下限比例,在此区间内进行调整,如1%~3%之间。
第三是农民工个人筹资。由于农民工的工资收入较低,而实际的最低缴费基数高于农民工收入。为此,应实行以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其缴费基数,而不再适用城镇失业保险中的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标准。在缴费的比例上,也不应一律实行同城镇职工一样的交纳比例,应分层次、分类别地设计为弹性的缴费比例。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且工资收入接近或者高于城镇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农民工,缴费的比例同城镇职工;而工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最低缴费标准的农民工,缴费比例可以减半缴纳。并且农民工所交的保费全部转入其个人的账户,当农民工转换地区或者工作单位时,保费随同转移,在其失业后可以自由支取。
最后是缩短农民工缴费的最低期限。《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最低缴费期限为1年,鉴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普遍较短(1年以上的为17.91%)⑤,按照正常的缴费期限设计对于参保的农民工不合理,可相应地缩短农民工的缴费期限,建议定为6个月为宜。笔者建议在农民工个人账户中列出明确的个人缴费记录,把连续性缴费方式,改变为累积性的缴费方式,只要农民工在个人的账户中累积缴费的期限达到法律规定的缴费年限,当其失业后,即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