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5月1日起,药物流产、自然流产,参照人工流产标准,按260元限额支付。
报销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材料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报销流程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