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 天的带薪休息。
产假究竟有多少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
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 天;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
哺乳假还有吗?
第十九条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增加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