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关于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时间上,我市也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政策要求,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在3个月内转移接续的,足额补缴保费后,视同连续缴费。超过3个月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中断前缴费不作为连续缴费。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础天数是产、休假天数,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计发标准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
晚育发放180天生育津贴
据了解,关于生育津贴发放,我市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女职工生育发放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发放180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发放42天生育津贴。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或小儿围生期死亡的,发放98天津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按照国家和省产假日期的有关政策确定。
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计划生育时,按照男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给予2个月的生育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