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如何结算?
实行定点医疗
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办法,职工生育应在本市市区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职工计划生育相关项目应在本市市区协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具有计划生育服务资质的市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就医应出示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或生育登记凭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和相关手续。
出院即时结算
职工生育医疗费按照规定在协议医疗机构出院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负担的,由本人现金结算,应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但因生育证信息不匹配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先由本人全额现金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协议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相关信息应及时上传至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结算办法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怎样申报
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申报
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及申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凭以下资料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及时申报。
1.诊断证明书;2.住院医疗费收据;3.出院记录;4.生育证原件、复印件;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报销生育医疗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障制度未覆盖证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特别提醒: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