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甘人社通〔2015〕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的统筹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协调实施和监管工作。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暂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核定,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实行同一单位缴费基数,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同步缴纳。当基金不平衡时,应及时调整费率。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和专款专用,执行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统一开设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按月上缴市级财政。市、县(区)两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
第八条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且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规定,其中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0%,再按职工生育保险给付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