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产前检查:孕期检查每人300元,凭相关材料一次性支付;正常分娩:一、二级医院1260元,三级医院1360元;剖腹产:一、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200元。
因分娩住院期间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疾病医疗费,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剔除应由患者自负的部分后按80%的比例报销。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的男职工配偶如未就业并且未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妊娠不满4个月以下流产的,限额为400元(不足400元按实际费用支付,400元及以上按400元支付);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不足800元按实际费用支付,800元及以上按800元支付)。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如所在用人单位无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以职工上月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具体标准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最多按180天计发,少于180天的按实际产假天数计发。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最多按15天计发;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最多按42天计发。少于规定天数的按实际产假天数计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凭相关手续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销手续。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