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生育保险2018-07-13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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