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费,不发放生育津贴;其他用人单位按0.7%缴费,发放生育津贴。职工个人不缴费。
3、参加生育保险人员能够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计生手术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4、怎样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实行备报制。市本级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20周后,持《生育服务登记证》、《孕产妇保健手册》、社保卡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服务中心窗口备案,确认生育保险待遇资格和分娩所选定点医院。
5、湘潭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湘潭市本级有湘潭市中心医院、市一医院、二医院、三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县人民医院、湘潭县妇幼保健院、湘潭县中医院、江麓医院、江南医院、市仁和医院、湘鹤医院、湘乡妇幼保健院、韶山人民医院共14家医院。市本级参保女职工必须在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分娩,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急诊情况除外)。
6、参保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是如何报销的?
参保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除享受产前检查费800元外,还可按《湘潭市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保卡、病历本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7、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异地生育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领取《湘潭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择点表》。在异地生育后,携带《湘潭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择点表》的回执单以及《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诊断书、住院发票、门诊发票、费用总清单、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市医保服务大厅或区医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12月前出院的应当在本年度12月25日前办理。
8、企业参保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要准备哪些资料?
市本级企业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2个月内,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加盖公章,并携带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医保局服务中心办理申领手续:《生育证》、《结婚证》、夫妇双方身份证或社保卡、《婴儿出生证》、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出院诊断证明、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并提供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