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参保单位女职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暂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职工产假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费用缴纳
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职工人数,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应按标准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六、待遇享受的办理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女职工可根据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或上班后,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及家属持分娩医院签署意见的《汉中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日志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住院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保险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审核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支付。
七、组织实施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以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营造好的社会氛围。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此项工作全面完成。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