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不低于158天
《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第七款规定,产妇还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周晓芳介绍说,《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60天。也就是说,按照规定,顺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58天产假,如果女职工参加孕前备孕检查,还可在延长10天。顺产产假最长为168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省总工会公益律师兰军伟说,只有男方护理假同婚假不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目前,我省陪护假规定为,本地护理假为15天,异地为20天。
在全国,我省是继广东、浙江等7省区后,第8家出台《特别规定》的省份。与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比,我省对流产休假规定更加细致。
《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假期间可享受
《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本省法律法规执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报酬标准如何确定?报酬由谁支出?女职工对此非常关心。
兰军伟说,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按月全额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则该费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向单位支付。若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则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如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则按照生育津贴计算。
省总工会公职律师张玉林介绍说,今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至此,我省十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将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