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前连续不间断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但其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或超过12月的,男职工可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补助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失业前12个月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的,按失业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了生育补助的,如支付的补助金额低于生育保险支付标准的,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情况证明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标准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补助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凭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项报销总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早期妊娠人工流产(含药物流产)400元;
(二)中期妊娠人工引产1000元;
(三)妊娠满7个月流产,按正常生育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四)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 、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植入术、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200元;
(五)输精管结扎术500 元;
(六)输卵管结扎术 8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1200元;
(八)输卵管复通术1500元。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报销上限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失业前12个月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原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办理退休(职)前12个月用人单位为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期限间实施宫内取出节育器手术以及长效缓释避孕皮下埋植剂取出术的,可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报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引起的以下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办法比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