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2)

生育保险2018-06-07李一老师

(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按下列规定确定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的,产假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以下规定确定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 1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的基础上再休假14天;输精管复通、输卵管复通,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主治医师确定。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职工在单位享受了护理假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护理假期间(最长不超过15天)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65再乘以实休的护理假天数计算。

第十七条  生育津贴由参保地社保局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本人。参保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以及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暂按其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支付生活费标准的,在生育津贴拨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差额;低于用人单位已支付生活费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抵扣。

第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含妊娠期间的检查费及生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凭据报销并实行总额控制,报销上限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2个月、难产4个月。

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可凭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顺产1个月、难产2个月。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如支付标准低于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凭支付机构的支付情况证明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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