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应在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享受待遇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4.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5.出院小结。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7.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统筹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4.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
5.出院小结。
第二十七条 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应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假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终止妊娠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
1.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