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定额方式结算。结算额度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商后,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无人照顾等特殊原因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申请手续,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相应的标准进行结算:
(一)职工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额度支付,低于结算额度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二)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生育或手术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照统筹地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额度的50%支付,低于结算额度50%的,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