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市辖区缺口部分,由市和市辖区按比例给予补足,县(市)缺口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分级建账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