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8-19李一老师

营口生育保险产假待遇:

(1)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凡属正常生育的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第16条规定,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共150天)

(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怀孕4个月以内,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产假42天。

(4)产假和护理假包括各种法定节、假日在内。

营口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

1、女职工产假工资=本市上年日社会平均工资(上年市社会平均工资数÷365天×产假天数);

2、男职工护理工资=上年市日社会平均工资×护理假天数;

3、从怀孕到生育期间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报销。

(1)孕期检查费。包括产前检查、一般检查、特殊检查、孕期检查费、孕期用药等费用;

(2)分娩时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3)流产所发生的手术费、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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