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生育保险2018-08-17三水老师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廊坊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1、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职工,在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结账后,向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属于门诊的,提交门诊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住院的,提交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还需提交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 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以及职工《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表样附后,一式三份)、职工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参保单位是否发放工资的证明(证明表样附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3、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 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 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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