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二、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
三、办理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2、《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
四、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五、办理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六、所需材料
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本市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