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仇冰玉就这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背景以及贯彻落实措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江守涛说:
一、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会精神,保持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制统一,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时,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
二、从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出发,调整完善了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一是增加产假。考虑到产妇的身体恢复和母婴健康的需要,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二是为了保持奖励扶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其中,为了弥补城镇部分人员无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立法空白,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三是为了与国务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协调一致,新《条例》第二十六条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同时为了增强立法的周延性,解决部分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无法可依的问题,将“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扩大修改为“其他人员”,统一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负责兑现,实现了符合条件人员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