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补助金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2004年度省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为2668元。
生育保险基金可以为参保职工支付下列项目费用:
1.生育医疗费。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诊查、接生、手术、护理、住院和用药等费用。
2.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且在产假期间进行治疗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第一次医疗费用。
4.生育津贴。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5.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二、贵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比例:
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4%,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由单位负责缴交生育费用(员工个人无需缴交生育保险费用),单位一般通过账户转账渠道进行缴交。
缴费日期和时限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生育时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贵州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相关待遇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