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该厅05年出台《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州、地要在今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
《意见》中规定,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起步阶段也可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统筹,宜县则县,宜市则市,逐步过渡到市(州、地)级统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凡生育医疗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的统筹地区或单位职工,不再增加用人单位缴费,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单列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将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管理范围。
《意见》还规定: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符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包括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生育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及药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时,可采取按比例报销和向生育职工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等方式解决。具体报销比例和定额数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平均费及本地区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因素确定,并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此外,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也在支付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实施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外,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在支付范围,具体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各市(州、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妥善解决好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