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的,申请人可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和已孕妊娠诊断证明直接进行二孩生育登记。
7、《决定》对生育假有哪些规定?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8、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本市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9、申请再生育的规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吗?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审批应当由其户籍地审批。我市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户籍地的再生育审批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10、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给予奖励?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农村居民,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兑现。
11、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是否继续给予扶助?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明确应当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给予奖励扶助或者特别扶助。
12、育龄夫妻避孕节育要求方面有什么变化?
《决定》删除原条例中关于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内容,明确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