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人社发〔2015〕14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运行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16年参保年度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并相应调整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6年参保年度起,统一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缴。
二、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12个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以下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生育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产前、产后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妊娠胆内胆汁淤积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妊娠糖尿病、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期感染、产后尿潴留、乳腺炎、妊娠剧吐、轮廓胎盘、血管前置、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宫颈及阴道裂伤、子宫内翻、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凝血、羊膜腔刚然综合征、产娠期中暑、产娠期精神失常等),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定点医院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报销92%,二级医院95%,一级医院97%。住院床位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与职工享受同等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