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当日起施行,标志着全面两孩政策正式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其中,对大家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假18天产假158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我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我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另外,无论延长的婚假、产假还是护理假,都是以自然日计算,而不是按照工作日计算。
明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应按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配合。
明确了再生育审批程序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生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种情况可要三孩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